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知识点之商标法基本原则

时间:2024-04-24 16:49:04 | 文章来源:教育宝

  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备考,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下“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知识点之商标法基本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知识点:商标法基本原则
  商标法是我国商标领域的专门法,从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变更、转让、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无效和撤销、商标使用行为管理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权利取得、使用和保护的全过程,对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商标法》对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从整体内容看,商标法体现了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使用人不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不申请商标注册。但需要注意的是, 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为主的同时,对极少数商标仍然要求强制注册。《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如《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2)注册保护原则。
  在我国,申请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途径。但是商标通过注册获得保护,并不意味着未注册商标就一定得不到相应保护。《商标法》中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以及对恶意注册商标等的无效宣告规定,为未注册但已使用商标者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救济程序。

  (3)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间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申请在先原则,即以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为主要原则,同日申请的,核准注册使用在先的作为补充。
  (4)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该条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等各个环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使用中亦应遵守这一原则。
  (5)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举。
  如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请求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处理。
  在保护商标权益的途径上,司法和行政是并行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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